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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關於房屋所有權的規定
法律主體性:

《民法典》通過不動產登記確認房屋所有權,產權人是所有權人。我國實行統壹的不動產登記制度,房屋所有權的取得和變更以房屋產權登記為準,經依法登記後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客觀性: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二十壹條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時為登記。完成登記時,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依法向申請人頒發不動產權屬證書或者登記證書。《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經依法登記後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可以不登記。《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條* * *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