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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是什麽意思?
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也就是說,如果法院判決在30天內將錢支付給另壹方,但在30天內未支付給另壹方,或者未支付足夠的金額,則該期限的利息將按照未支付的金額計算,這意味著要支付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