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適合企業經營的場地和設備;
2.具備相應的安全條件和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3.取得企業法人資格;
4.其他條件。
法律依據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條例》第十二條
申請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練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取得企業法人資格。
(二)有適合業務經營的教練場所。具體要求按照《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練員技術要求》(GB/T30341)相關規定執行。
(三)有與業務經營相適應的場地、設施、設備、辦公、教學和生活設施以及維修服務設施。具體要求按照《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練員技術要求》(GB/T30341)相關規定執行。
(四)具備相應安全條件。包括場地封閉設施、訓練區隔離設施、安全通道和消防設施設備。具體要求按照《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練員技術要求》(GB/T30341)相關規定執行。
(五)有相應管理人員。包括訓練場安全負責人、檔案管理人員和場館設施設備管理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