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在互聯網上公布裁判文書的規定》第四條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書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在互聯網上公布:
涉及國家秘密的;
(二)未成年人犯罪;
(三)調解結案或者確認人民調解協議生效的,但是為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確需公開的除外;
(四)離婚訴訟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撫養、撫養權的;
(五)人民法院認為不宜在互聯網上公布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