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承認事實婚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規定:婚姻法第八條規定的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2月1996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頒布實施前,男女雙方均具有結婚資格。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壹)》第五條《婚姻法》第八條規定的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壹)1994 2月1日, 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二)2月1994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頒布實施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條件的,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前應當告知其重新登記結婚; 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
法律客觀性: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