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拘留設施條例》
第三條看守所應當依法保護在押人員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權益,不得侮辱、體罰、虐待在押人員或者指使、縱容他人侮辱、體罰、虐待在押人員。
在押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看守所管理規定,服從管理,接受教育。
第二十三條在押人員有下列違法行為之壹的,看守所可以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或者使用警械:
鬧事、打架鬥毆的;
(二)毆打或者欺淩他人的;
(三)故意損壞看守所財物或者他人財物的;
(4)預謀或實施逃跑的;
(五)其他嚴重違反管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