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當事人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第壹款的規定主張解除合同。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導致合同無法履行的,當事人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條第壹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主張免責或者部分免責。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疫情對合同履行的實際影響,綜合考慮疫情防控區管理範圍內的封控區、管控區、預防區采取階梯式封控措施的力度,以及不同行業、不同糾紛對人員流動的影響程度等因素,綜合判斷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作為不可抗力與合同履行障礙之間的因果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