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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以登記為有效要件。
法律分析:壹般情況下,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以登記為生效要件,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下列情形除外:

壹、依法屬於自然人自願的狀態,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二、登記不是生效要件,但取得權利的主體在處分物權時需要依法登記,不登記物權不發生效力:(1)因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員會的法律文書或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而發生物權變動的,在法律文書生效或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生效時發生效力;(2)因繼承或者受遺贈取得財產權的,從繼承或者受遺贈開始時生效;(三)因合法建造房屋、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為而設立和消滅物權的,自該事實行為實現時發生效力。

三、登記不是生效要件,而是對抗要件:(1)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生效時土地承包經營權成立;(2)地役權合同生效時地役權成立;(3)宅基地使用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設立、變更、轉讓、消滅不動產物權,經依法登記後生效;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可以不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