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五十三條經營者預先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未按照約定提供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定或者返還預付款;並應承擔預付款的利息和消費者必須支付的合理費用。
第五十四條依法經有關行政部門認定為不合格的商品,消費者要求退貨的,經營者應當負責退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