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第二十七條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批、登記或者備案手續。
第三十壹條具有法人資格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自批準設立或者登記之日起取得法人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