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按照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約定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義務。如果沒有國家規定和當事人之間的約定,消費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七天後,如果符合法定的合同解除條件,消費者可以及時退貨。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可以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依照前款規定退貨、更換、修理商品的,經營者應當承擔運輸等必要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