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條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賠償損失外,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
可以向食品生產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此外,還可以向生產經營者要求賠償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損失;追加賠償金額不足1000元的,為1000元。
根據《食品安全法》第壹百四十八條規定,消費者因食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或者生產者要求賠償。接受消費者賠償請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實行首接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屬於生產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於經營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後有權向經營者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