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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證責任是什麽意思
舉證責任,又稱“證明的必要性”。它是指民事訴訟中當事人對其訴訟請求中必須確認的事實提出證據的義務。根據現代國家的民事訴訟制度,舉證責任根據證明對象由雙方當事人分擔,適用“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

但是,根據實體法,舉證責任與適用的民事責任構成要件密切相關;只有具體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才屬於證明對象的內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千二百三十條因汙染環境、破壞生態發生糾紛的,行為人應當對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以及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當事人有權委托代理人,申請回避,收集、提供證據,進行辯論,請求調解,提起上訴,申請執行。

當事人可以查閱本案有關材料,復制本案有關材料和法律文書。查閱、復制本案有關材料的範圍和方式由最高人民法院規定。

當事人必須依法行使訴訟權利,遵守訴訟秩序,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