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
書面申請行政復議的申請人應當在行政復議申請書中載明下列事項:
(壹)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號碼、工作單位、住所和郵政編碼;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郵政編碼,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被申請人的名稱;
(三)行政復議請求和行政復議申請的主要事實和理由;
(四)申請人簽名或者蓋章;
(五)申請行政復議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