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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和釋放的法律依據
法律主體性:

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收到公安機關的批準書後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即釋放,並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執行。對需要繼續偵查且符合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予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法律客觀性:

《刑法》第壹百六十六條人民檢察院對於直接受理的案件,應當在拘留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訊問被拘留的人。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並發給釋放證明。第壹百六十七條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十四日以內作出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壹至三日。不需要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對需要繼續偵查且符合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解除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第二百六十條第壹審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無罪、免予刑事處罰的,被告人在押的,應當在宣判後立即釋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