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十壹條未經權利人許可,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壹)故意刪除或者改變廣播電視中的作品、版式設計、表演、錄音錄像制品或者權利管理信息,但因技術原因無法避免的除外;
(二)未經許可向公眾提供作品、布圖設計、表演、錄音錄像制品或者廣播電視權利管理信息的。
有下列侵權行為之壹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公開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1)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
(二)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作為自己創作的作品發表的;
(3)未參與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4 .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竊他人作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