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研究範圍非常廣泛,主要包括法律的起源、發展和消亡,法律的本質和功能,法律與其他社會現象的關系,法律的創造和實現,法律的價值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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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學不能簡單地定義為“法律是什麽?”這個問題的答案的完整集合。如果法理學只有壹個核心任務,那麽古希臘在2500年前就已經回答了這個問題。
從廣義上講,法理學可以被定義為法律的智慧或對“法律事業”的性質和背景的理解。法理學的根源應該是“juris”,即法律或權利。另壹個詞根“審慎”指的是智慧。因此,法理學可能是尋求法律智慧或對法律的明智理解的知識。根據富勒的法律格言“使人們的行為服從於所有權的治理事業”以及貝迪澤德和布朗斯威特的用法,我們可以得到術語“法律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