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為了維護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安全和社會秩序,便利出入境人員和交通工具通行,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公安部主管出入境邊防檢查。
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在港口、機場、車站、邊境口岸等對外開放的口岸設立出境入境邊防檢查站(以下簡稱邊防檢查站)。
第四條邊防檢查站應當履行下列職責,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社會秩序:
(壹)對出入境人員及其行李物品、交通工具和所載貨物實施邊防檢查;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守護出入境交通工具;
(三)守衛口岸禁區,維護出入境秩序;
(四)執行主管機關交辦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任務。
第五條出入境人員和交通工具必須從對公眾開放的口岸或者經主管機關許可的地點通行,接受邊防檢查、監護和管理。
第六條邊防檢查人員必須依法執行公務。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阻礙邊防檢查人員依法執行公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