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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死亡宣告的相對效力
所謂“自然死亡前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與被宣告死亡的法律後果相抵觸的,以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為準”

我的理解是:比如A認為父親B已經死亡,向法院申請宣告B死亡。法院宣告B死亡後,B的遺產將由C繼承(假設沒有其他繼承人)。然而,事實上,乙並沒有死,而是在某地與丙結婚並生下了兒子丁。B去世前立下遺囑,將財產平均分配給A和D..乙死後,其子丁某有權要求甲返還其應得的遺產份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