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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100條
法律主體性: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藥品的研究、生產、經營、使用和監督管理,適用《藥品管理法》。《藥品管理法》以藥品監督管理為中心內容,對藥品審評和質量檢驗、醫療器械監督管理、藥品生產經營等進行了深入探討。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藥品的研究、生產、經營、使用和監督管理,適用本法。本法所稱藥品,是指用於預防、治療、診斷人體疾病,有目的地調節人體生理功能,並規定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的物質,包括中藥、化學藥品和生物制品。《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三條以人民健康為中心,堅持風險管理、全過程控制和社會治理的原則,建立科學嚴格的監督管理體系,全面提高藥品質量,確保藥品安全、有效和可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