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十七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建窯、建房、建墳、挖砂、采石、采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從事其他破壞基本農田的活動。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占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三條* * *森林資源屬於國家所有,但是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除外。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個人所有的林木和林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記造冊,發放證書,確認其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國務院可以授權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對國務院確定的國家重點林區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記發證,並通知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