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城市垃圾管理條例》第三十條規定:廣東省從事城市垃圾清掃、收集、運輸服務的單位,必須將城市垃圾運輸到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生活垃圾轉運站、處理場(廠)和建築垃圾消納場,不得隨意傾倒。
違反《廣東省城市垃圾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九款規定,非法傾倒城市垃圾的,責令清理,並處以每立方米500元罰款。不足壹立方米的,按壹立方米計算,但罰款總額不得超過五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