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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股權強制執行若幹問題的規定
法律分析:人民法院對有限責任公司、股份公司、獨資公司、中外合作(合資)企業等各類企業的股權強制執行時應當把握的原則、形式和程序提供了可操作的依據。五個基本程序,即:第壹,凍結;二是告知;第三是價格變化;第四是強制轉讓;第五是變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二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從相關單位。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況查封、凍結、劃撥或者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查封、凍結、轉讓、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的義務範圍。人民法院決定查封、凍結、轉移、變價財產時,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第二百四十四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的財產。但是,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應當予以保留。采取前款措施,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