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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禁止什麽情況下結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章第七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禁止結婚。

(壹)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2)患有醫學上認為不適宜結婚的疾病。“直系血親是指與自己有直接血緣關系的親屬,即生育自己的長輩,包括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和生育自己的下壹代,包括子女、孫子女、孫子女和下壹代。旁系血親是指來自同壹祖父母的血親,包括兄弟姐妹(包括同父異母、同母異父、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叔伯姨姨甥、叔伯姨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