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二條實行勞動教養:
(壹)參與賭博,個人賭博財物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賭博被公安機關處理後繼續進行的;
(三)多次為賭博提供場所、賭資、賭博工具和交通、通訊工具的;
(四)多次為賭博放哨、通風報信、護場的;
(五)教唆、欺騙或者脅迫他人賭博的;
(六)在道路、車站、碼頭、公園、公共汽車、客船等公共場所設置賭博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