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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行政處罰決定的法律依據
法律分析:壹是行政決定的法律要件有缺陷。合法的行政決定必須具備三個要素:法律主體、法律內容和法律程序。如果缺少壹個或多個要素,行政決定是可撤銷的。第二,行政決定不當。所謂不適當,是指行政決定不合理、不公平、不符合現行政策、不合時宜、不符合相關的良好風俗習慣。不適當的行政決定在很多情況下是違法的,但在某些情況下,不適當的行政決定並不違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人民法院經審理,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判決:

(壹)具體行政行為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的,維持判決。

(2)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可以判決被告作出新的具體行政行為:

1.主要證據不足;

2.法律法規適用不正確;

3.違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權限;

5.濫用權力。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的,判處其在壹定期限內履行。

(四)行政處罰顯失公平的,可以判決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