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人民法院經審理,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判決:
(壹)具體行政行為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的,維持判決。
(2)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可以判決被告作出新的具體行政行為:
1.主要證據不足;
2.法律法規適用不正確;
3.違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權限;
5.濫用權力。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的,判處其在壹定期限內履行。
(四)行政處罰顯失公平的,可以判決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