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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報酬
法律分析:不發工資:首先需要確定公司是否無故拖欠工資。欠薪是指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故意不在規定時間內向勞動者支付工資的行為。是否具有正當理由是判斷用人單位是否無故拖欠工資的關鍵。壹些用人單位確實存在難以克服的實際困難,如生產經營困難、發生重大事故等,因此延遲支付工資。但是,在這種情況下,如果用人單位事先征得本單位工會或員工本人的同意,延遲支付工資,也不是沒有道理的。

法律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壹)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三)因除名、辭退、辭職、辭職發生的爭議;(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和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發生的爭議;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勞動法》第五十條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無故克扣或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