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國務院發布的《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報廢機動車回收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報廢機動車回收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生態環境、工業和信息化、交通運輸、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本行政區域內報廢機動車回收活動實施相關監督管理。
國家對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實行資質認定制度。未經資質認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報廢機動車回收經營活動。國家鼓勵機動車制造企業從事報廢機動車回收利用。機動車制造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承擔生產者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