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與《合同法》的區別在於,《勞動合同法》主要調整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關系,《合同法》適用於所有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對普通合同雙方的平等保護,但對勞動合同雙方的不平等保護——更傾向於保護勞動者的權益而不是企業的利益。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條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關於婚姻、收養和監護等身份關系的協議應受關於此類身份關系的法律規定管轄;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其性質適用本部分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