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訴訟中,訴訟中止主要有六種情形,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對此有明確規定。《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五十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中止訴訟:(壹)壹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二)壹方喪失訴訟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為壹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四)壹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原因不能參加訴訟的;(五)案件必須以另壹案件的審判結果為依據,且該另壹案件尚未審結的;(六)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
法律客觀性: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六條在審判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壹,長時間無法繼續審理的,可以中止審理:(壹)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到庭的;②被告人脫逃;(三)自訴人患有嚴重疾病不能出庭,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出庭的;(4)因不可抗拒原因。中止審理的原因消失後,應當恢復審理。中止審理的期限不計入審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