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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的法律地位
法律分析:(1)空間理論;這種觀點從自然科學的角度出發,以飛機的最高高度為標準,以大氣成分為待定標準。

(2)功能主義;根據航空器的功能確定適用的法律,以人類活動的性質作為確定法律地位的標準。

(3)不主張劃界;這種觀點既不同意“空間論”,也不同意“功能論”,認為既然承認了空氣空間以外的外層空間的存在,就說明國家對領土的主權是有限的,沒有必要劃定界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第七條下列民用航空器應當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進行登記:

(壹)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國國家機關的民用航空器;

(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設立的企業法人的民用航空器;企業法人的註冊資本由外國投資者出資的,其組織機構、人員構成和中方投資者的出資比例應當符合行政法規的規定;

(三)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登記的其他民用航空器。

從境外租賃的民用航空器,承租人符合前款規定,民用航空器機組人員由承租人配備的,可以申請中國國籍登記,但必須先註銷該民用航空器的原國籍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