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尋釁滋事罪是指肆意挑釁,隨意毆打、騷擾他人,隨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或者在公共場所鬧事。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
法律客觀性: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壹千元以下罰款:(壹)聚眾鬥毆的;(二)追逐、攔截他人;(三)敲詐勒索或者任意損毀、侵占公私財物的;其他挑釁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