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本解釋所稱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是指被告人實施被指控的犯罪時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案件。
第二條刑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壹周歲”,按照公歷年、月、日計算,從壹周歲生日的第二日起算。
第三條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應當查明被告人犯罪時的年齡。裁判文書應當載明被告出生的年、月、日。
第四條沒有充分證據證明被告人實施被指控的犯罪時已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且確實無法查明的,應當推定其未達到相應的法定刑事責任年齡。
相關證據足以證明被告人實施被指控的犯罪時已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但無法準確查明被告人具體出生日期的,應當認定其達到相應的法定刑事責任年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