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十壹條經營者阻撓、妨礙價格主管部門執行停業整頓處罰決定的,價格主管部門可以提請公安部門給予處罰。涉嫌構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按照《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移送公安機關。
第十二條價格違法經營者拒不履行停業整頓處罰決定繼續營業的,價格主管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停業整頓之日自法院強制執行生效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