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違反法律擅自擴大經營者權限。
三是排除和剝奪消費者的權利。
四是權利義務不對等,任意加重消費者責任。
五是用模糊條款控制最終解釋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496條: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重復使用而事先擬定的條款,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
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壹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采取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合理措施提醒對方註意與自己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並根據對方的要求對條款進行說明。提供格式條款的壹方未盡提示或者說明義務,致使對方未註意或者未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