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壹十九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二百壹十五條當事人之間就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訂立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時生效,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未辦理物權登記不影響合同的效力。
第三百六十六條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居住和生活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條設立居住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居住權合同壹般包括以下條款:(壹)當事人的姓名和住所;
②住所所在地;
(三)生活條件和要求;
(四)居住權期限;
五、解決爭議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