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公民應當出示居民身份證,證明身份:(壹)
(壹)常住戶口登記事項變更的;
2 .兵役登記;
(三)婚姻登記和收養登記;
申請辦理出境手續;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需要用居民身份證證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未依照本法規定取得居民身份證的公民,在從事前款規定的有關活動時,可以使用符合國家規定的其他證明方式證明其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