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禁止對婦女實施家庭暴力。國家采取措施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2.《反家庭暴力法》規定,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女聯合會等單位投訴、反映或者求助。有關單位接到家庭暴力的投訴、反映或者求助後,應當給予幫助和處理。
3.《中華人民共和國成年人保護法》結尾規定:禁止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遺棄未成年人,禁止殺害嬰幼兒和其他殘疾兒童,禁止歧視未成年婦女或者未成年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三條行為人實施家庭暴力,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