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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記處有管轄權。
法律主體性:

1.婚姻登記處又稱婚姻登記處,是同級民政局的下屬單位。婚姻登記包括結婚登記和離婚登記。婚姻登記包括初婚登記和復婚登記。2.目前我國婚姻登記機關主要包括兩類:壹類是省級人民政府確定的具有辦理內地居民之間婚姻登記職能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二是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確定的具有辦理涉外、涉港澳臺和涉僑婚姻登記職能的機關。3.婚姻登記機關的職責如下:(1)辦理婚姻登記;(2)補辦結婚證;(3)出具婚姻登記備案證明。

法律客觀性:

《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二條內地居民的婚姻登記機關為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便民原則確定農村居民婚姻登記的具體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