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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烏盟農業土地的傳承
凡是涉及土地繼承的,都要按照合同辦理。根據《繼承法》第四條規定,個人承包經營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繼承。個人承包,依法允許繼承人繼續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辦理。

同時,根據《繼承法》第十五條的規定,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諧統壹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方式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可以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八條規定,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兩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但是,繼承開始後超過二十年的,不得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