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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轉學的法律規定。
本文將介紹學生轉學的法律規定,幫助讀者了解轉學的相關政策。

轉移條件

符合轉學條件,擬轉校的學生,有接受能力的,可以轉到該校。

程度不夠的處理

轉入學校學位已滿無法接受的,由轉入地教育行政部門將義務教育階段學生轉入學位不足的學校。普通高中學生由轉入地教育行政部門按照升學當年錄取線相當的原則安排。

未按規定辦理轉移手續的。

學校不得接收未按規定辦理轉學手續的學生,不得強迫學生轉學;學生轉學時不允許改成績。

轉移時間限制

初年級第壹學期、畢業年級最後壹學期和學期中間不允許轉學。

示範高中的局限性

省級示範高中不得接受非省級示範高中學生轉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