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從事乳品生產活動,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並取得當地質監部門頒發的食品生產許可證:(1)符合國家乳品產業政策;(二)廠房選址和設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3)生產、包裝與所生產乳制品的品種和數量相匹配。
測試設備;(四)有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質量檢驗人員;(五)有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廢水、廢氣、垃圾等汙染物處理設施;(六)從業人員經培訓合格並持有有效健康證明;(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質監部門在向乳制品生產企業發放食品生產許可證時,應當征求當地勞動者的意見。
行業管理部門意見。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乳制品生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