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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用法律手段維護勞動者權益
1.仲裁

仲裁是處理勞動爭議的必要程序。勞動者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書面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的勞動爭議範圍包括:因辭退、除名、開除職工、職工辭職、自願辭職等發生的爭議;因執行國家有關工資、保險、福利、培訓和勞動保護的規定發生的爭議;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等。

2.訴訟

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0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需要註意的是,未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的勞動爭議案件,法院不予受理。

3.監督和報告投訴

《勞動法》第八十五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有權制止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行為,責令改正。"第88條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權檢舉和控告違反勞動法規的行為。“據此,勞動者發現自己的勞動權益受到侵害時,應當及時向勞動保障監察部門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