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壹百二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或者醫療機構未向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藥品生產、經營資格的企業購進藥品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購進的藥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購進藥品貨值金額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貨值金額10倍以上30倍以下的罰款,並吊銷藥品批準證書、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貨物價值不足5萬元的,按5萬元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