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上市公司回購社會公眾股管理辦法》第二十條
上市公司回購股份的備案材料應當包括下列文件:
(壹)回購股份申請書。
(二)董事會決議。
(三)股東會決議。
上市公司回購報告書;
(五)獨立財務顧問報告。
六法律意見書。
(七)上市公司最近壹期經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
(八)股東大會作出回購決議前六個月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參與本次回購的中介機構買賣上市公司股票的自查報告;
(九)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