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城市管理執法辦法
第十條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依法相對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的,可以實施法律、法規規定的與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強制措施。
第二十九條城管執法部門應當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的物品,不得使用、截留、損毀或者擅自處置。查封、扣押的物品屬於違法物品的,應當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第三十條城管執法部門不得設定罰款和沒收違法所得的任務和目標。
罰款和沒收違法所得應當按照規定足額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