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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願放棄父母財產繼承權。
法律主觀性:

子女不能在不贍養父母的前提下放棄對父母財產的繼承權。法律規定,成年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不履行贍養義務、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權要求其成年子女支付贍養費。所以作為法律義務,子女無論是否放棄繼承,都應該贍養父母。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六十壹條* * *繼承人應當以取得的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的部分,由繼承人自願償還。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可以不承擔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的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二十四條* *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的書面聲明;如無表示,視為接受繼承。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沒有表示到期的,視為放棄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