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壹條當事人簽訂房屋買賣協議或者其他不動產物權協議的,為了保障將來物權的實現,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預告登記。預告登記後,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預告登記後,自可以進行不動產登記之日起九十日內債權消滅或者未申請登記的,預告登記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