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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不簽勞動合同如何賠償?
法律解析: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後,自用工之日起壹個月內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二倍工資差額。可以主張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的界限為:入職壹個月後次日至入職壹年期間的雙倍工資差額***11個月。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同時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壹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成立。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壹年內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壹個月不滿壹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當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