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國家林業局、公安部《森林、陸生野生動物刑事案件管轄和立案標準》第十條規定: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獵捕的,非法獵捕陸生野生動物20只以上的可以立案,50只以上為重大案件。根據立案標準,捕捉麻雀、喜鵲、刺猬等“三有”動物只要數量在20只以上即可立案,當事人的行為也構成犯罪。